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

按讚挨告 多數不起訴

臉書按「讚」不代表真的覺得讚,但讚者無心、看者有意,國內不乏按讚挨告的實例;法界多數傾向按讚只是臉書使用者的習慣,如同「閱」,不代表真的認同,多數不起訴。 


高市去年有家服飾店員工在臉書上吐苦水,抱怨老闆,許姓女子看到朋友轉貼文章順手按讚,被老闆告加重誹謗。

檢方調查後不起訴,主要理由是按讚是臉書使用者的一種習慣,有時只是表示「我看到了」,不代表真的認同。衡量許女與服飾店老闆、員工素不相識,採信她按讚只是順手動作,並無誹謗之意。 

在屏東執業的律師趙家光也強調,按讚有兩種意思,一種表示看過,另一種是認同看法,但不管那一種,不能侵害到他人。 

有網友在臉書批評老闆不給員工放假,十多名網友按讚,老闆看到對員工及網友一併提告。 

檢方開庭的時候,按讚網友異口同聲喊冤,表示按讚只表示「看過」,不是同意文章內容,檢察官採信網友解釋,同樣處分不起訴。 

原名丁國琳的藝人丁于潔,六月間,也曾對按讚的網友提告;事情起因於有網友疑似看她演壞女人入戲太深,竟在丁的臉書上留言:「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」,丁擔心女兒受到傷害嚇得報警,對留言者及兩名按讚的網友提告。 

按讚的林姓女子表示,看完文章按讚是平常的習慣,沒有恐嚇之意;王姓網友強調自己是丁國琳的粉絲,以為留言是劇裡的對白,才會按讚。目前全案檢方仍在調查中。 


【2012/8/13 聯合新聞網】

資料來源
http://blog.yam.com/ching_hai_law_office/article/5301037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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